四川大竹縣周家鎮8歲女孩李微微為救落水小同伴,不幸溺水身亡。事件發生後,當地政府曾打算為其申報“見義勇為”稱號,卻未獲得批准。專家表示:對未成年人見義勇為不提倡、不宣傳、不鼓勵(7月2日《北京青年報》)。
  李微微是否屬於“見義勇為”,這事得分兩個層面來看,一是事實判斷層面,二是價值判斷層面。
  就事實判斷層面而言,事發後當地政府也曾對李微微的救人事實進行確認——既屬實有其事,那麼,就該把“見義勇為”的稱號給李微微,以慰幼小亡者在天之靈。
  二是,就價值判斷層面而言,確實,李微微是未成年人,且屬8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,下水救人也是個技術活,至少得是會游泳的,未成年人只宜做符合自身心智水平、能力水平的事;不鼓勵未成年人以身犯險、以及避免其他未成年人對李微微救人行為的盲目效仿,也是出於對未成年人的愛護。但是,這究竟是另一個層面的事。避免類似悲劇的再度發生,完全可以通過對其他未成年人的教育、引導來達至,而不是把二者混為一談,因為授予李微微“見義勇為”稱號投鼠忌器,就乾脆採取“鴕鳥策略”,對李微微的救人事實視而不見,予以遮蔽。
  事實判斷優於價值判斷,是第一位的。李微微是否屬於“見義勇為”,只能決定於事實,而非任何其他。我的意見是,“見義勇為”應該給,獎勵更應該給,同時,相關的教育宣傳要跟上,否則,不盡公道、有欠妥當。(山東 於立生)  (原標題:是否“見義勇為” 只能由事實來決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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